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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升学校科研竞争力和服务海西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

(二)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第(一)款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

(三)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经费;

(四)学校自立科研项目经费;

(五)其它纵向科研经费。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自行试制费用、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的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运输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将研究、开发工作或加工、制作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支出。

(五)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费用。

(七)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本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租船费等。

(八)通讯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需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通讯费用。

(九)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外文修改费、入网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编外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和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十四)管理费。指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用于科研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共开支、培训、交流、决策、咨询等。

(十五)其他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科研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在财务处协助下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决算,并按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

第六条财务处对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单独设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实行分项管理核算,并要做到按计划开支,避免出现超支现象。

第七条科研项目经费按预算(或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按以下原则审批使用: 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由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或项目组只有一人的,该项目发生的开支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同时又是部门负责人的,其本人发生的开支事项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上级审批由下一级审批人逐级上报审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财务处对开支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第八条项目所需的材料、试剂、药品及仪器设备等物资采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先申报科研处汇总审批后报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办理经费报销。

第九条单台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应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含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应经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凡召开科研成果鉴定会议或与项目有关的学术性评审会议,所需经费应做出开支计划,报科研处备案,经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十一条专家咨询费(含项目评审验收专家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专家咨询或评审费的开支需要根据咨询或评审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500元/人次、其他专业人员50—200元/人次执行。

专家咨询费支付时应造册发放,同时列出专家姓名、单位名称、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咨询费超过3000元的还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原则上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当事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课题组按照项目研究需要开展的实地问卷调查(含针对专家、技术人员、农户等方面的调查)可按照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调查咨询费用或误工补贴。单个咨询费用或误工补贴在200元以下的,费用报销时应造册发放,同时列出接受调查对象的姓名、单位名称或村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个人领款超过200元的还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当事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号。

第十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应当事先报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即科研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中的丙方)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教学期间项目成员出差审批按学校规定执行,即: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学人员还需经教务处同意;4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报人事处同意;7天以上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寒暑假、节假日(非教学时间),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组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或成员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出差调研和查阅资料的须备注具体的调研事项、查阅资料的事由及内容。

第十五条通讯费报账时需提供电讯部门提供的项目组成员本人使用的费用发票。电话费、移动电话费需扣除学校实际发放的电话补贴费后超过部分按实报销。

第十五条租赁费报账时应提供租赁合同及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针对农民的小额场地租赁等(年租金在1万元以下),允许由村委会提供证明后按租赁合同直接领取。

第十五条纵向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开支非会议性质的接待费。

第十六条管理费按照科研项目到位经费的5%提取,用于弥补科研管理经费的不足,由财务处收取并划拨科研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支付外单位的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须附上设备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科研协作合同或其它有效凭证作为依据,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均应按照预算项目及金额开支。因课题研究需要确实需调整经费预算的,累计调整金额不得超过10%。累计调整金额小于预算总额5%(含5%)的,由科研处审批;累计调整金额为预算总额5%-10%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研科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如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经科研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按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账户,用于补助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研究发展支出。

第二十二条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撤销的科研项目,在项目下达单位做出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经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一并报送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剩余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应全部上缴项目下达部门或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处置。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在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