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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横向科研项目是学校扩大对外联系,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和知名度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合作,规范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科〔201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内容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研究的课题 ( 已确认为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校级课题的除外 ) ,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开发类、技术转让类、技术咨询类、技术服务类、决策咨询及论证类、设计规划类、软件开发类等。

第三条为保障横向科研项目的正常开展,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分别签订不同类别的合同,具体包括科学研究类、技术开发类、技术转让类、技术咨询类、技术服务类、决策咨询及论证类、设计规划类、软件开发类合同等。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一)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自行试制费用、购置设备所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保险和零星土建的费用,以及进口设备所发生的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运输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三)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将研究、开发工作或加工、制作工作委托给承担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人员所发生的支出,或在合作单位进行研发、加工所需拨付给对方的经费。

(五)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六)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为获得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支付的培训费用。

(七)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本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租船费等。

(八)通讯费。指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需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费、网络服务费等通讯费用。

(九)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十)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外文修改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相关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三)业务接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十四)管理费。指为了向研究项目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用于科研管理业务有关的公共开支、培训、交流、决策、咨询等。

(十五)其他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及任务委托单位的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体现在合同书上。合同书上未体现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时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预算表,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项目运行过程所发生的费用,除特别说明外,由项目负责人遵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分配办法规定的比例内按预算使用经费。

(二)试制费:项目组根据合同可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加工、制作科研零配件和产品。试制费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需由项目组3位成员验收后方可报销;试制费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需附委托加工合同并经项目组3位成员验收后报销。

(三)修缮费:修缮工程在学校内部(含校外科研基地)且修缮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与施工单位依据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进行施工。修缮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组委托基建处按学校的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项目相关的论证会、咨询会、验收鉴定会等会议预算,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2-5万元的由科研处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经科研处审核后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五)劳务费: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组可支取一定比例作为参与项目实施人员的劳务酬金。其中文科类及计算机软件类项目的劳务费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培训类项目一般不超过70%;其他类别的项目,劳务费总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合同有约定的除外)。在校学生和在职教职工领取的劳务费一律打入银行卡,其他劳务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

(六)专家咨询费:由项目组自行组织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或评审费用,需提供专家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由科研处认定的验收会、鉴定会邀请的专家及成员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的,需提供工作单位或住址、职称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其劳务费、咨询费或评审费由科研处负责审批。

(七)业务接待费和通讯费等开支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八)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3%的比例提取作为科研管理费。

(九)结余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鉴定或结题(项目组应出具委托单位的结题证明)后,结余经费可转入“横向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账户,用于项目组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也可按以下比例分配:结余经费的60%作为项目组奖励金,30%作为项目组科技活动费,1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调整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般应按合同或协议书上的经费预算使用;因课题研究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累计调整金额不超过预算总额10%(含10%)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累计调整金额为预算总额10%-25%(含25%)的,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累计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25%以上的,由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凭票实报实销,财务处依据项目经费预算和依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审核报销单据;对报销单据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可要求报销人作出具体说明,对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报销单据,财务处有权退回。

第四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物资采购

第九条横向科研合同或预算中安排购置的办公家具和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采购,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外的零星物品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在系部负责人联合审批后可自行与合作方联合采购。

(二)同类物资批量采购金额10-50万元之间的(不含50万元),采购计划由科研处审批后,根据经费渠道情况可交由合作方或学校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三)同类物资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计划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交由合作方或学校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四)属于代购的物资设备,项目组可根据科研合同自行组织采购,采购前需向科研处、资产后勤管理处、监察审计处报备采购计划。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物资验收入库

(一)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物资归属学校所有,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均需办理资产登记入库。代购物资设立专项物资代管库。

(二)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物资验收工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一次性批量购置物资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组3人以上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形成物资验收报告;低值易耗品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验收。购置物资累计总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束前由科研处负责会同资产管理处或委托项目组所在单位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所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进行总体验收。项目组需将所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总账目报资产后勤管理处备案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的相关后续工作。

(三)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物资在办理入库时,属项目组自行购置的、购置物资总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提供项目审批材料、采购合同、经项目组3人以上及项目组所在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共同签字的物资验收报告。属学校采购中心办理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保管员共同负责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属于代购物资的,在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凭项目合同、总体验收报告、物资总账及相关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合作单位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根据海关总署相关管理规定,属于科研项目代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学校不予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产生合同纠纷,立即冻结该项目经费,在协商、协调、仲裁、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从该项目余额中支取。若项目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经费中开支;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十二条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应由学校支付的赔偿的金额,在该项目余额中支付。若该项目余额不足,可在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经费中开支;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归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